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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环保形式下对于企业环境治理的一些要求

信息来源:贵州天地黔诚环保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3日

1. 规范管网、四水分离。

企业生产废水(包括地面、设备冲洗水,拖把等洗涤水)、生活污水、雨水、清下水等必须做到全部分类收集到位,按照“分质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采用明沟、明渠、明管进行收集,有条件或有要求的架空铺设污水管网,并标明废水名称及管路走向,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图。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包括应急闸(阀)等。

2. 规范设施、达标排放。

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理道流向标识清晰、各设备或水池名称功能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写明主要功能简介),现场张贴或悬挂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设施(处理工艺流程)图(并标注投资、设计规模能力、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禁止使用软管、暗管、超越管等,各主要阀门、开关标明“常闭”或“常开,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各个环节及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一类污染物单独处理设施、污水回用设施、氮磷废水回用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回用水管道去向明确,安装计量装置。

关键环节设备或易损环节设备要一用一备。现场应有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台账资料。

3. 规范排口、监管到位。

企业工业废水排放口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便于日常管理和维护。采样井:深度要低于排放口底部30cm以上,便于沉积排放水;应急闸(阀):建在采样井与外排口交接处。标识牌: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设置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间歇性排放的须标明排放时间。

对生产废水中含有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有汞、铬、铅、镉、砷、镍、银等13个),必须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单独排放(设置车间排放口)、单独计量。

4. 规范监控、监测有效。

企业要对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和管理负主体责任,要设置监控站房,配备空调、UPS、供电等设施,取样管路要明管,确保废水流量计、在线监测设备、IC卡总量设备等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施,禁止改动相关参数、数据、程序,或违反技术规范,采取更换、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贵州环境治理就找天地黔诚环保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 加强源头管控。

避免生产和使用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和物质。逐步淘汰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工艺和设备。印刷、家具、人造板、机械设备、电子、涂装等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剂等挥发性物质的行业或企业,应积极推行水性化替代工艺,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2. 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保持正常运行。

在物料贮运、装卸、投料、输送、混合、反应、出料、分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废气有组织收集,做到“能收尽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收集的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液体喷淋处理的,必须保证液体充足、药剂添加及时、确保喷淋液PH值在的正常范围(酸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应呈碱性,碱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一般应呈酸性);焚烧设施确保焚烧温度等参数在正常工况范围;活性炭处理的,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记录齐全,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作为危险废物加强管理:规范贮存、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有废气产生,但在原环评中废气治理设施无具体要求的,应根据大气法一百零八条相应要求,自行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同时报备、验收。

3. 防止泄漏,监控有效。

石化、化工等有有机废气产生的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使用或排放的企业,建议按安全部门要求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防治因环境引起的安全事故。持续改善,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4. 排放口规范。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废气排放筒应符合环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周边悬挂或张贴设施运行示意图,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落实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

5. 在线监测。

安装VOC在线监控的企业,要加强与设备厂商、日常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规范建立运行、维护记录等台帐资料。


固危废管理规范要求: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当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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